第十条

有效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

(二)办理选民登记,协助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分发选民证;

(三)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并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四)解说选举程序,负责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工作;

(五)组织统计选票,汇报选举结果;

(六)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