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