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