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