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七条有效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