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