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