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指定的条件、程序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