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