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