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发包方隐瞒出租、发包的场所、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