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