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安全设备,应当由取得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