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