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