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和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河流控制性工程和城市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的建设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