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