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