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和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