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补交,每迟交一日加收应缴纳数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