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