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违法作业设备、作业工具,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一)违法施工作业造成航道断航或者碍航的;(二)侵占航道或者破坏航道设施严重影响通航安全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