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岩石或者沙卵石河床的航道上建设桥梁或者其他永久性跨(过)河建筑物,在建筑物轴线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疏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