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