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象灾害评估、城市建设规划中,使用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