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