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