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