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