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