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