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