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