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