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五条有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窿(井)口或者采场张挂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采矿权标志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