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一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