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