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