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