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