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方案送审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