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环境保护、旅游、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