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