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可暂扣船舶营业运输证,给予签发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并告知船舶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一)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船籍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处理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