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水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等)的水路运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