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