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