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