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