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