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